防疫法律科普(二) | 疫情防控,这些“雷区”你要知道
战“疫”时刻
法律法规不可无
身为一名华商学子
我们应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
而哪些是不可触及的“雷区”
下面一起来看看!
严禁!散播疫情谣言
新闻事件
在疫情期间,出现了很多谣言,如网传武汉病毒所一研究生系肺炎零号病人,造谣追殡葬车哭喊妈妈女孩去世,只重论文发布而忽视防控,吸烟能防病毒感染,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肺炎……疫情面前有人传播伪科学和虚假信息,不仅误导大众,也扰乱了抗击疫情的公共秩序。
小君观点:在疫情期间,可不能随便散播谣言哦,盐水漱口不能防病毒,喝双黄连板蓝根不能预防肺炎。可能你以为的善意提醒却是在变相的散播谣言!在这里,小君希望大家不信谣,不传谣,从华商学子做起。
法律法规:通过微博,微信等平台,发布编造,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,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(拘留及罚款),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(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)。——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
新闻事件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曝光“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”,北京、天津、南昌等地多家药店被处罚,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。
小君观点:在举国抗疫之时,有些人却发起了“国难财”,使平时十分平价的口罩变成天价口罩,这些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,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同时,也还是有很多善良之士用自己的力量向社会捐献出自己的爱心。我们应敬佩这些有爱之士。
法律法规:疫情期间,哄抬物价、国积居奇,将被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;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,可构成非法经营罪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四十条, 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
强制!不配合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隔离?后果来了:近日,江苏无锡对9名拒不配合居家隔离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;山东济南一确诊女子,其3名家人隔离期间逃离,已被找回采取强制措施;青海西宁一确诊患者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,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……
小君观点:对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。作为密切接触人员本身就是被感染的高危人群,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是对自己负责;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隔离,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必要举措,是对他人负责。如果不配合隔离治疗,那么将会强制并受到惩罚!
法律法规: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,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将被强制隔离治疗。如果逃脱隔离期间感染他人,将被判刑。--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。
罚款!出入境拒绝检疫抗疫期间“任性搞事”何时休?藏后备箱试图“偷渡入沪”,出入境拒绝检疫,拒绝戴口罩这类事件屡屡发生。
小君观点:特殊时期,出入境检疫应更当重视,我们应认真做到主动接受检疫,积极报备自身情况,做好卫生问题。
法律法规: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,拒不接受卫生处理者,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九条、第一百一十条
判刑!故意传播病毒故意隐瞒患情,在被隔离时故意吐口水致2名医护人员感染,内蒙古一确诊病例故意隐瞒武汉旅居史和发热病史被立案侦查……
小君观点:故意传播病毒绝不能容忍!我们要坚决杜绝这种行为,保护好自身,注意卫生。
法律法规: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,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,危害公共安全的,可涉嫌构成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最高可判死刑。—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
看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
同学们是否记住了呢
身为华商学子
我们要做到学法,懂法,知法,守法
为社会传递正能量
希望疫情能够尽快过去
我们期待春暖花开的那天!
End
图片来源 | 网络
微信编辑 | 学院记者团 郑培霖
责任编辑 | 王惠萍
终 审 | 党晋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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